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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已有两企业因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综合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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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案情一:无锡行政处罚案


2月2日,擅自复工的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日。这是无锡市首例因违规复工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企业。据了解,该厂是从事金属热处理的,不少工人来自外地。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途径告知辖区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在2月1日,永耀公司在没有任何防控措施、不对员工进行测温、员工不佩戴口罩的情形下,竟然违规复工。


2月1日被查实后,当地安委会在公司大门上张贴封条要求停工,但是2月2日,永耀公司竟然私拆封条再次违规复工


根据企业违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2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刚行政拘留5日。


案情二:通州行政处罚案


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依法拘留企业负责人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附: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


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附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附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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